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請推薦教師擔任本縣112學年度客語本土語文指導員,詳如說明。
說明:
一、招募資格:
(一)取得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資格(客語)。
(二)相關經歷證明(詳簡章)。
二、其他:
(一)工作項目及權益依本土語文指導員設置要點及教師法等相關規定。
(二)本土語文指導員借調縣府教育處,每週返校擔任本土語言教學節數,以二節為原則。
(三)本土語文指導員之聘任,聘期以每學年一聘為原則,得視本土語文指導員該年表現情形續聘之,每次續聘之聘期為一學年。
(四)縣府辦理各校校長、主任甄選時,本土語言指導員之年資,得比照主任、組長年資,採計服務年資績分。
三、教師如有意願擔任本縣112學年度客語本土語文指導員,請依簡章(洽教務處)填寫相關文件於112年4月21日前將電子檔寄至縣府教育處承辦人公務信箱,並請來電確認,以利後續辦理審查及聘任作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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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3-04-10|
{{ $t('FEZ005') }} 45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