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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彙整

屏東縣政府鼓勵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

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
屏東縣政府鼓勵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 113 年 9 月 18 日屏東縣政府屏府原輔字第 1130125598 號函訂定全文 7 點

一、 屏東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強化原住民族語言之推廣,獎勵本縣縣民取得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(以下簡稱認證)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 本要點所稱認證,指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。

三、 本要點獎勵對象及獎勵方式分別如下:

(一)設籍本縣四個月以上參加認證合格之縣民(不包括第三點第二款之人員), 核發獎勵金。

(二)申請時任職於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人員或教師,採行政獎勵措施。

四、 申請方式:

(一)符合第三點第一款之資格者,請於取得認證一年內(依證書核發日期),檢 具下列文件逕送(郵寄或親送)本府審查核定: 1.申請書。(附件一) 2.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。 3.原住民族語言認證合格證書影本。 4.切結書。(附件二)。 5.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。 6.領據。(附件三)

(二)符合第三點第二款之資格者,請於取得認證(依證書核發日期)一年內,檢 附原住民族語言認證合格證書影本,向服務機關申請行政獎勵。 前項申請資料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,經本府書面通知限期補正,屆期未完成補 正者,應駁回其申請。

五、 獎勵方式:

(一)獎勵金核發標準: 1.中級認證合格者:每名獎勵新臺幣一千元。 2.中高級認證合格者:每名獎勵新臺幣二千五百元。 3.高級認證合格者:每名獎勵新臺幣五千元。 4.優級認證合格者:每名獎勵新臺幣ㄧ萬元。 5.申請案件經本府審查合格後,獎勵金於核定日起二個月內逕撥申請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之金融帳戶。

(二)行政獎勵標準: 1.中級或中高級認證合格者:敘嘉獎二次。 2.高級以上認證合格者:記功一次。 3.申請人就同一語別同一級別已依其他機關之相關規定申請敘獎者,不 得重複申請本要點獎勵。

六、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獎勵;已獎勵者,本府得撤銷並追回全部獎勵 金:

(一)曾經受有同語別(方言別)之同等級認證獎勵。

(二)已通過同語別(方言別)較高等級認證,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 獎勵。

(三)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。

(四)已獲本府相同性質獎勵。

七、 本要點所需經費,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,依申請日順序至當年度預算用罄 為止,並視情況追加預算。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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