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主旨:函轉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3年11月29日以原民教字第 11300613491號令發布修正「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 法」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案。
說明:
一、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3年11月29日以原民教字第 1130061349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案係原住民族委員會配合「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獎勵要 點」修正,新增「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」通過中高 級、高級及優級族語認證測驗,發給獎勵金以茲鼓勵。獎 勵項目如下:
(一)中高級:新臺幣5,000元。
(二)高級:新臺幣2萬元。
(三)優級:新臺幣3萬元。
三、另,旨揭辦法與本府於114年1月1日起實施之「屏東縣政府 鼓勵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」係屬同性 質獎勵,爰請依規定擇一申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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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4-12-05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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